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