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