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