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