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