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