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划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根据水质状况、供水变化、取水口变更等情况,保护区范围确有必要调整的,依法按照划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