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根据水质状况、供水变化、取水口变更等情况,保护区范围确有必要调整的,依法按照划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