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划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