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