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