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