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