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