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