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