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