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