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