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