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