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