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社会保障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