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五人以上或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质询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质询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受质询人员进行书面答复或者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