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农村社区居民自治的需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若干村民委员会可以联合实施农村社区建设。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