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保护第六条有效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育林育草。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幼林地放牧。在陡坡地、干旱丘陵地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等活动;凡每亩有二十株以上乔木或者三十穴以上灌木,或者有三十株(穴)以上乔灌混交林的林地以及天然草地、人工草场均属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