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