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或者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