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