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