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禁垦范围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限期恢复原貌,并按照开垦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零点五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