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损毁植被或者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