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