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效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行职务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