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