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坡、荒沙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划出一部分作为水土保持部门科学试验、示范用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