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