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开发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