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开发第十六条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通过入股、集资和引进外资、外援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采取承包、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规定购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荒沙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治理水土流失。采取上述形式治理水土流失,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治理任务、标准、使用年限、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