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