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