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