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

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