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