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共享行政许可、采砂车辆及道路运输、采砂经营等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河道采砂现场委派现场监管人员,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旁站式监管。

鼓励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实行监理制。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