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前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