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河道和水库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