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开展工作。市、县级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