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水库调度计划,协调防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