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健全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雨情水情预测预报、调度运用和防洪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