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河道和水库的管理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