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水电站、抽水站、输(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擅自围垦河道或者水库库区;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道或者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擅自开展水上或者冰上运动项目;

(九)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