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沿河环库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河道和水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